一、安置消防應急標志和燈具
1.在頂部安置時,只管不要向天花板安置,燈具上頭與天花板的距離應大于200毫米;吊裝時,金屬吊桿或鏈條應使用,吊桿或鏈條上端應固定在裝備物上。
2.安置在疏散通道及其墻角較低職位時,應安置在離大地(層)1米如下的墻面上。標識面應與墻面平行,凸出墻面的片面不得有尖角和凸出的固定件;
3.安置在大地上的時候,一切的燈具應接納耐侵蝕的金屬組件組件或做防腐處置、電源連接和控制清楚連接應接納密封膠密封,標志燈具的表面應平行于大地,與大地高度差不應大于3毫米,邊緣與大地接觸不應大于1毫米;
4.在職員密集的大型室內公共場所,設置結合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通道視覺陸續性的火災應急標志燈時,箭頭引導的方向或引導光流方向應與疏散方向一致。
二、應急疏散系統
1.消防應急燈與供電清楚之間不能使用插頭連接;
2.消防應急燈安置后不影響職員的平居通行,并擔保消防應急燈四周沒有障礙物;
3.安置疏散方向引導箭頭的消防應急標志燈,確保箭頭引導的疏散方向與疏散方向一致;
4.消防應急標志燈具應固定在實心壁上或天花板下。應急燈廠家建議安置方式能夠是平面安置,也能夠是嵌入式墻安置。
5.消防應急燈安置歷程中間,應急燈上的各種狀態引導燈應便于觀察,測試按鈕(開關)可手動或長途駕馭。
6.安置消防應急燈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在正面面對疏散方向時眩光。
7.當吊裝消防應急燈時,金屬掛管應使用。吊管上端應固定在裝備物實體或構件上。
8.儲光式標志牌作為幫助引導,只能安置在與標志燈引導方向相同的路線上,不能替代標志燈;
9.消防應急燈應安置在不能燃燒的墻壁和不能燃燒的裝修質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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