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安裝位置應該在建筑物的下列部位:
1、封閉的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及其前室;
2、配電室、消防控制室、自動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控制室,供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電話總機房以及在發生火災時任然需要停留在火災環境中進行撲滅火情的其他房間;
3、觀眾廳每層超過1500㎡的展覽廳、營業廳、建筑面積超過2000㎡的演播室,人員密集且建筑面積超過300㎡的地下室等;
4、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出口通道)和長度超過20米的內走道等;
消防應急照明燈安裝規范:
常見的雙頭消防應急照明燈,一般安裝于疏散通道大門出口的門框上方,走廊、出口走道的墻壁上,距離地面約2米以上的高度;大型的電子市場、購物中心等場所,雙頭應急燈有直接壁掛安裝于立柱上面的。
消防應急燈的安裝位置以不被物體撞擊,遮擋為好;安裝過高,會影響停電應急時光照亮度的光效作用,及對應急燈具進行檢修、調試的不便;
雙頭消防應急照明車庫燈的按照高度以2.2米左右即可;也要根據使用場所的實際情況而定,當使用場所的空間較大,消防應急燈具的使用密度增加的情況下,可以適當的對安裝高度進行調整;前提條件必須滿足消防檢查驗收部門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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